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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宣布政使,官名。明初,或情沿元制,于各地置行中书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撤销行中染地思书省,以后陆续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全国府、马理而数把出州、县分属之,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与按察使同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以后因军事需要,专设总督、巡抚等官,都较布政使为高。清代始正式定为督、抚的住药展天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来自察使并称两司。康熙六年火运齐汉型坏需马(公元1667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360百科右,均为从二品。但江南省(后分为安徽、江苏两省)、陕西省(后分为陕西、甘肃两省)和湖广省(后分际使理白再宜文为湖南、湖北两省)设有两布政使。二司的长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称藩台、臬台。一般省里宣诗哥改设有三司,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第三个负责指挥军事,很少参与地方政海围路脱表治,故很少提及。从二品,掌管一省的财政、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