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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女,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宁夏法学会常务理事,宁夏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宁夏国家公务员一级考官。1984年获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学士学位,1996年获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2000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长期从事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教学,2002年获宁夏大学优秀教学质量奖,2009年获“优秀硕士生导师”称号。 1987年起在宁夏大学任教,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民族地区社区社会组织法律治理研究》、教育部社科基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等课题10项 [2-3]。专著《中外著名法律命题研究》《转型期的社会利益保护》《社会组织治理的法律选择》分获第七、八、九届宁夏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担任银川市政协委员期间提交提案53项。2017年获宁夏大学社会服务贡献奖,2020年起连续两年获校级“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