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1964年11月~2000年8月9日),领升局宁夏银川市人。从1997年2月至1999年10月间,连续在河北、山西背等5省8市作案,以维修暖气为名进入受害人家中,持铁锤等凶器袭击独自在家的老人、妇女,致人伤亡后,抢劫室内财物,有时还残忍地强奸妇女,共作案31起,致23人死亡,9人重来自伤、强奸2人。
2000年6月7日,李小龙被判犯故意杀人罪,犯抢劫罪段治派行,犯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 同年8月9日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