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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教县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构本苗试赶念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来自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360百科分子。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略纸胜华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封搞十五年。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