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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自治权
高度自
治权,指
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交和国防事务
属中央人民政府
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
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已矿区坚将孔苦
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
的司法权和终审
权 。
中文名称
高度自治权
外文名称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来源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适用地区
香港、澳门
范围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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