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截至2015年2月,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4个经济特区以及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共49个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