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马法,王安石变法之一。又称保甲养马法。
宋神宗熙宁年间,规定河北来自、河东、陕西、京东、西五路及开封府界诸县保甲养马,户一匹,物力高而自愿者二匹,给以官马,或官给钱自买。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三等以上户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户十户为一社。保户马病死,由养马户单善与击面容无诗独赔偿;社户马病死,由养马户与其他九户共偿其半。
神宗元丰年间,又推行户马法及都保养马法,哲宗时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