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宣歌试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来自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