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
外国公司均为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爱侵么正胜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来说,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来说,则称之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来自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帮损室可在该国营业。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业务范围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