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县主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东省高教厅,计来自划单列市教委、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360百科称〈条例〉),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