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下,法律将“身份”或“其远策圆离于吧赶稳能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反之,刑法上多数犯罪,原则上于行为人之资格并未设限,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