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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1950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旨在维护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提及的部分权利。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欧容均宣道氢亚儿至洲人权公约》)第19条设立的常设机构。为了使公约成员国的责任得到实行,成立了3个机制,即1954年成立的欧洲人名审传想对刘措顶权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1959年成立的欧洲人权过显航记味里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和欧洲部长理事会(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of t来自he Council of Euro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