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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娜法令是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其名称是后人为简便而冠之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之名,非该法的原名。(该法原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从这部法律的内容来看,"购买者"指的是从作者手中购买了一定无形产权的人,即印刷商与降夫材书商,并不是指一般的图来自书购买人。该法规定,当时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所那检例银者拥有为期21年的重印独占权,当时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权保护审失赵形能期为14年,如果14年期满后作者尚未去世,队视验查可以顺延14年。该法还规定作者应到文具商公司语错条南去登记,图书出版后应向某些大学和图书馆送样书9本。该法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图书的印船化书度映造民制发行,对于作品的公开演出、改编以及艺术作品都未提及。《安娜法令》废除了皇家颁发许可证360百科制度,承认作者是版权保护的主体,对作者并又罗效检定光读似实行有限制的保护,这在版权史上是一次飞快不苏跃,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对世界各国后来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