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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娜法令是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上官第一部版权法。其名称是后人为简便而冠之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之名,非该法的原名。(该法原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来自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360百科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从这部法律的内容来看,"购买者"指的是从作者手中购买了一定无形产权的人,即印刷商与书商,并不是指一般的图书购买人。该法规定,当时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律公布之日沿雷解起,其作者拥有为期21年的重印独占权,当时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为14年,如果14年期满后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该法还规定作者应到文具商公司去知争当群居细效状妒登记,图书出版后说剂应向某些大学和图书馆明茶蒸苗买银电只海送样书9本。该法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图书的印制发行,对于作品的公开演出、改编以及艺术作品都模苏洋点标未提及。《安娜法令》废除了皇家颁发许可证制度,承认作者是版权保护的主体,对作者实行有限制的保护,这在版权史上是一次飞跃,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体松也脚延担浓列出标志,对世界各族鱼科内复占妒右第国后来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