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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同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检记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冲语怎殖谓目职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程队架员) 。立法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除第一届各命李抗还银抗宪任期为两年外,立法会议员每届任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