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治外法权'',指的是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且到器最清那注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在中国近代,西方列强根据强迫中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获得了这项特权。鸦片战争以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名卷儿川二候划中国犯法的罪犯,志资受跳曾多次抵抗中国政府对他群某地业基们的依法审理。1842年中英《善后章程》 (亦称《穿鼻条约》)规定:"英国商民……与内地居民发生交涉狱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这是攫夺领事裁判权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