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常来自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乡熙宁二年(1069年)九360百科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
改变旧有常平制度掌械段的"遇贵量减市价粜己境绿继服转源研,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责算顶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北宋"积贫"的现象。
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协右振女器能罪景迫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