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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令来自,民国初期关于大学教育的第一个通令。1912 年 10 月教育部颁刑布。共 22 条。
规定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以文理二科为主,须文理二科并设,或文科兼法商二科,或理科兼医360百科农工科者,方得称大学。大学内设预科 3 年,收中学毕业生及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进额教府有们;设本科 3 年~4 年,收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毕业后称学士;设大学院,不设数营青年限,收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得居会敌局记味创等学力者。全校设校长 1 人,总辖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 区九丰解1 人,主持一科事务;教员设教固营授、助教授,必要时得延聘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