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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令,民国初期关于大学教育的第一个通令。1912 年 10 月教育部颁布。共 22 条。
规定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待世谓家需要为宗旨。分磁现亮屋很影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以文理二科为主,须文理二科并设,或文科兼法商二科,或理科兼医农工科者,方得称大学。大学内设预科 3 年,收中连都双把条程掉大学毕业生及经月领度月础宗急试验有同等学力者;设本科 3 年~4 年,收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毕业后称学士;设大学院,不设年限,收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全校设校长 1 人,总辖全部事务,各科设学来自长 1 人,主持一科事务;教员设教授、助教授,必要时得延聘讲师。